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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2004年6月25日,经前广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清远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号:粤清法第0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490826-2。业务指导和主管单位: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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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统一消保监管标准:不得暴力催收等 |
时间: 2022-05-25 09:12 |
5月19日,银保监会就《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管理办法》提出要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这八项基本权利。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银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在业务往来的各个阶段公平、公正和诚信地对待消费者。
消费者也有义务:应当诚实守信,理性消费,审慎投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机构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消保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第三方合作机构管理、内部消保考核等工作机制。
例如:
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或现有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特性、违约责任及其他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开展审查。
机构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披露产品和服务关键信息,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机构应当对普通消费者采取更为审慎的适当性管理措施。
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从规范产品设计、营销宣传、销售行为,禁止误导销售、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作出规定,例如:
不得违反监管规定针对普通消费者提供多层嵌套、结构复杂的产品。
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
机构不得进行欺诈、隐瞒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不得强制捆绑、搭售产品或服务;不得采用令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等。
机构不得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不得在协议约定的产品和服务收费外,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等。
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方面,从保护消费者金融资产安全、规范保险公司核保和理赔活动等方面作出规定,例如:
对资产管理产品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机构办理业务过程中,落实消费者身份识别和验证,不得为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的客户开立账户。
保险公司应当审慎调查、及时审核投保人告知的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不得仅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新的方法或更严标准重新对承保条件进行审核。
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
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方面,从强化消费者教育宣传、满足特殊人群服务要求、规范营销催收行为等方面作出规定,例如:
机构通过电话呼叫、信息群发、网络推送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营销宣传信息,应向消费者提供拒收或退订选择。
消费者拒收或退订的,不得再以同样方式发送营销宣传信息。
不得未经法定程序或消费者同意,向不具有偿债义务人员告知具体债务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
不得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催收。
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从收集、使用、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例如:
机构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规则,并经消费者明示同意。
消费者不同意的,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不依赖于其所拒绝授权信息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管理办法》对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工作职责,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和依法处罚,以及机构报告义务等作出规定,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四)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问责;
(六)视情将相关问题在行业范围内发布,或者向社会公布;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职责范围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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