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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 整治工作
时间: 2017-08-04 17:1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落实“保险业姓保”的总体部署,围绕提高财产保险公司产品整体质量、提升公司产品管控水平的总体目标,集中整治产品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强化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公司产品开发管理行为,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竞争有序、鼓励创新的市场环境。
    《通知》明确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产品开发是否符合《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保险原理、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情况;是否存在创新不规范、炒作概念和制造噱头、设计偏离保险本源、保障功能弱化等问题;语言是否通俗易懂、明确清楚,保险条款要素是否齐全,表述是否严谨准确,是否存在保险责任规定过于宽泛的情况,是否存在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相冲突的情况;是否定期清理保险产品,对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是否及时注销;是否存在违反《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精神的情况等11条整治要点。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3个阶段
    7月1日至7月31日为全面自查阶段,由各财产保险公司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和整治重点内容,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
    8月1日至8月31日为整改清理阶段,各公司应当对问题产品进行整改,对“僵尸”产品进行清理,并完善产品管理制度流程。
    9月15日至10月31日为监管检查阶段,保监会将结合各公司自查、整改、清理情况,重点选取工作部署不到位、自查发现问题比例低、整改清理进展缓慢,以及社会反响强烈、引发媒体炒作的问题产品较多的公司作为检查对象,开展备案产品非现场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产品,保监会将严格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要高度重视产品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总结并上报有关情况,并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产品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产品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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