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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成立于2004年6月25日,经前广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清远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418007649082626。业务指导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清远监管分局,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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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富德生命人寿清远中支 |
时间: 2025-03-18 10:29 |
案例:
富先生在2022年11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5月,富先生被诊断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随后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富先生在投保前就已经患有心脏病,并且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最终,保险公司以富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了他的理赔申请,并解除了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本案例中,富先生在投保前已患有心脏病,这一事实对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以及确定保险费率有着关键影响。富先生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发现这一问题后,依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
风险提示:
1、如实告知是关键:消费者在投保时,务必如实填写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等信息。隐瞒病情可能导致在需要理赔时被拒,从而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
2、了解保险条款:在购买保险前,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如实告知、理赔条件、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如果对条款有任何疑问,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咨询,确保自己清楚明白保险合同的各项规定。
3、诚信原则不可忽视: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提供信息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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