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以非营业个人性质给限定载重10吨的货车购买车险,同年李先生通过手机APP接单12吨货物由A地运往B地,运输过程中不慎撞到路边围栏,导致车辆侧翻,车身受损严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拒绝赔付商业险。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李先生将车辆以非营运个人性质投保,后通过手机APP接单,使用车辆运输超出限定载重的货物进行盈利,其行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且车辆超出载重,增加车辆事故风险,不在赔付范围内。
在此提示:
一旦被保险机动车出现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投、被保险人及车主应及时联系保险人进行保单相关信息修改,避免出险后无法理赔。
来源:广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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