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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 2017-03-19 15:57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6〕57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2016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由省级分公司向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保监局
                                      2016年5月18日
                 

 附件
 
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非现场监管,客观评价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保监局建立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测制度,作为分析评价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业务经营活动的财产保险公司,适时扩大到其他险种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监测的市场主体为车险业务经营满2年,且上年度车险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及其地市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监测结果按季度在全行业进行通报。
    第二章 监测指标
    第六条 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测指标分为市场费用投入指标、市场影响指标、经营状况指标等3大类。
    市场费用投入指标包括年度累计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综合赔付率。市场影响指标为车险累计同比保费增速。经营状况指标为车险综合成本率。
    第七条 各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一)车险变动费用率
    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变动费用÷车险账面保费收入×100%;
    车险变动费用=车险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车险业务及管理费的变动部分;
    业务及管理费变动部分,指业务及管理费中减去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租赁费外的其他费用;对于无法按险种核算的科目,按照车险保费收入占整体保费收入比例分摊计算。
    (二)车险综合赔付率
    车险综合赔付率=(车险赔付支出-车险摊回赔付支出+车险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车险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车险已赚保费×100%。
    (三)车险综合成本率
    车险综合成本率=车险已赚保费综合费用率+车险综合赔付率。
    车险已赚保费综合费用率=(车险业务及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车险已赚保费×100%;
车险已赚保费=车险原保费收入+车险分保费收入-车险分出保费-车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四)车险累计同比保费增速
    车险累计同比保费增速=(本年度累计车险原保费收入-上年度同期累计车险原保费收入)÷上年度同期累计车险原保费收入×100%。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以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年度车险保费收入为标准,按照保费规模进行分档:
    第1档:年度车险保费收入100亿以上(含100亿);
    第2档:年度车险保费收入80-100亿(含80亿); 
    第3档:年度车险保费收入60-80亿(含60亿);
    第4档:年度车险保费收入40-60亿(含40亿);
    第5档:年度车险保费收入20-40亿(含20亿);
    第6档:年度车险保费收入10-20亿(含10亿);
    第7档:年度车险保费收入5-10亿(含5亿);
    第8档:年度车险保费收入2-5亿(含2亿);
    第9档:年度车险保费收入2亿以下。
    年度车险保费收入以省级公司累计保费收入按时间(季度)进度折算。
    第九条 市场费用投入指标,即各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各地市级分支机构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变动费用率变化、车险综合赔付率。1-7档的公司,任1个指标超过当期全省(全市)平均水平的一定范围的,视为市场费用投入指标异常: 8-9档的公司,任2个指标超过当期全省(市)平均水平的一定范围的,视为市场费用投入指标异常。具体为:
    (一)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综合赔付率:
    第1档,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
    第2档,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
    第3档,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
    第4档,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第5档,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
    第6档,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
    第7档,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
    第8档,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
    第9档,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
    (二)车险变动费用率变化
    车险变动费用率变化=当期车险变动费用率-上年度末车险变动费用率;
    行业平均车险变动费用率变化=当期行业平均车险变动费用率-上年度末行业平均车险变动费用率;
    各公司车险变动费用率变化超过行业平均车险变动费用率变化,且变化值大于0的,视为该指标异常。
    第十条 市场影响指标,即车险累计保费同比增速,适用于1-7档的公司。保险机构市场费用投入指标异常的,考察其市场影响指标,呈现以下情况的,视为监管评价异常:
    第1档,车险保费增速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
    第2档,车险保费增速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
    第3档,车险保费增速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
    第4档,车险保费增速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1.5个百分点;
    第5档,车险保费增速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
    第6档,车险保费增速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
    第7档,车险保费增速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状况指标,即车险综合成本率。指标运用规则如下:
    (一)对1-7档的公司,作为参考评价指标。监测标准如下:
    第1档,车险综合成本率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
    第2档,车险综合成本率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
    第3档,车险综合成本率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
    第4档,车险综合成本率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
    第5档,车险综合成本率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
    第6档,车险综合成本率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
    第7档,车险综合成本率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
   (二)对8-9档的公司,市场费用投入指标异常的,考察其经营状况指标,呈现以下情况的,视为监管评价异常:
    第8档,车险综合成本率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第9档,车险综合成本率超过全省(市)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出现监管评价异常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广东保监局将采取下发监管函、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责令公司改善经营状况,并将上述情况作为判断公司内控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市场费用投入指标异常,但未被确认为监管评价异常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广东保监局将结合公司业务规模及市场评价等,确定其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提出改善经营状况的监管建议。
    第十四条 对多次出现监管评价异常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广东保监局将结合市场反映,适时启动现场检查,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可依据本监管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各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地市级分支机构业务经营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4〕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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