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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如何界定“准驾车型不符”
时间: 2017-03-19 15:34  

案件讨论

    每次遇见准驾车型不符的案件,我们的办案人员都特别头疼,像这一类的案件到底怎么样才能准确的界定。下面由小编带着您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6月6日,河南省内黄县魏某持准驾车型D证,驾驶面包车行驶至内黄县城硝东一路与顺河街交叉路口。在躲避障碍物时,误将油门当制动猛踩下去,致使面包车像野马一样冲向人行道,撞伤五名行人和路边房屋。在研究这类案件时,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准驾车型不符”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可视为无证驾驶:理由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办[1991]3号《关于持B类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是否属于无证驾车问题的答复》,“……持B类驾驶证只能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包括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大型拖拉机、四轮农用运输车、小型拖拉机和轮式自行专用机械,不能驾驶其他机动车辆。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可视为无证驾驶。”第二种意见,应属于准驾车型不符:其理由是魏某经过考试持有D型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答复,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实施之前,实施后没有新的规定。而公安部主管的《道路交通管理》杂志2005年第4期高警督信箱,对《持B本驾驶两轮摩托车是否按无证驾驶处罚》的答复是“按照《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违反此规定的,应属于准驾车型不符。”第三种意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行为,应属无证驾驶范畴中的一种违法行为:所谓“准驾车型不符”,是指驾驶人持有的准驾车型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完全相符合,但准驾车型与所驾车型应属于同类车型,也就是说,持低项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高项同类机动车。否则,应视为无证驾驶机动车。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谈起这个话题已是老生常谈,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各方说法不一,一线民警在执勤执法中难以掌握。笔者愿借此机会与同行商榷。在《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释义中,对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应视为无证驾驶机动车。“释义”能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能不能依据《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如果对其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是否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这是交通管理部门所担心的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找不到相对应的处罚条款。“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能不能划等号?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对所谓“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只能依据《安全法》第九十条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处罚,明显轻于无证驾驶处罚。但在事故处理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二项“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是法定允许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某种机动车的资格证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领不同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在年龄、身体条件、考试科目、车辆类型上都有详细的规定,不同准驾车型设定了不同的考试内容,以此增加考试的针对性。未通过考试合格的将不允许驾驶该类车型。这里强调的是资格,只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不存在“准驾车型不符”的问题。曾有学者建议:去掉“准驾车型不符”这一说法,以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资格。笔者认为:对于“准驾车型不符”的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不能认为只要持有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准驾车型以外的机动车都是“准驾车型不符”。由于对“准驾车型不符”的解释不一,在执法实践中一线民警很难掌握,为了规范执法,有法可依,规范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行为,希望有关部门能出台“准驾车型不符”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来源: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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