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案例
为替车主顺利获得保险理赔,现年30岁的郭某伪造检测机构印章,因保费分配不均,却被车主举报...
案情简介
近日,寒亭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了解,2016年2月6日,李某驾驶标致轿车与丁某驾驶的大众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郭某到现场了解到李某驾驶的车辆投保全险,丁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保险,郭某提议利用李某车辆保险处理双方的车损,丁某付给李某1.5万元。后李某将其驾驶的车辆交给郭某修理,并委托郭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理赔业务,郭某通过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并进行理赔时得知李某的车辆脱审,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为能顺利获得保险理赔款,郭某通过办假证公司伪造了一份加盖有“诸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的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后顺利获得理赔金3.44万余元。在与李某分配理赔款时,二人产生争执,李某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该公司随即报案至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诸城红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系伪造。2017年7月28日,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寒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受委托在办理事故车辆保险理赔时,伪造机动车技术检验报告及“诸城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且对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结合案件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办案法官表示,印章是企业单位身份的证明,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员私自刻制公章,进行诈骗、破坏国家治安管理活动,侵害单位、企业、团体、学校的合法利益,国家将刻字业(包括刻字工厂、刻字店、摊等)纳入特种行业,归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根据《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潍坊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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