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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例】司法黄牛法庭展示PTT有毛用?“车上人员”岂能按照“三者”赔!
时间: 2017-03-19 15:50  

    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凉山中支2016年发生多起“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转化诉讼案,从判决结论来看,诉讼风险较大,绝大部分法院均以“时空转换”观点,将“车上人员”纳入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范畴。而本案亦是类似案例,从保险条款、合同效力、司法解释及立法目的角度反复分析,不懈努力,成功拒赔一起“车上人员”与“第三者”转化案,拒赔金额34万,同时亦对司法“黄牛”进行了打击。本案的处理,是法院依法判决的具体体现,有利于各方民事主体形成“重合同、守信用”的社会氛围,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了社会正义;亦提醒各保险主体关注典型诉讼案件风险评估,严厉打击司法“黄牛”,依法保障合法权益。
 
投稿:中华财险四川分公司理赔客服部 李文玲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1日,被保险人艾某驾驶川W55xxx车发生车上人员赵某受伤的事故,经认定,艾某承担全部责任。2016年4月15日,赵某向冕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凉山中支赔偿387676.3元。
 
【争议焦点】

    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第三者”。原告方认为赵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前,系“车上人员”,但其在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被甩出车外,与运行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符合商业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所称的“第三者的范畴,应认定其是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员,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主张,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之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同时,基于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有效,故双方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承担相应责任。

【案审经过】

    一审中,各方争执较大,观点碰撞较为激烈。但一审中保险公司发现,原告的一位非代理人从庭审开始,就将“精心制作”的PPT进行播放,其内容故意将本次交通事故经过拆分为几次事故,且反复阐释,每次播放时间约20分钟,故意拖延庭审时间,影响庭审秩序,且影响其他当事人答辩时间。同时,标的车驾驶员情绪异常激动,其答辩意见并非本案争议焦点,过多采取影响保险公司的负面语言。保险公司对此对代理资格、权限以及被告的无端语言向法庭提出异议,但法庭不予以理睬。最终,一审法院认为,伤者赵某在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货车之下,应属于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承担34万余元。由于一审程序违法(原告方非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通过制作PPT故意将事故经过拆分为几次事故,且保险公司多次提出主体资格等程序违法情形,法院不予理睬),且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依法提起上诉。
    针对一审存在的诉讼风险情况,四川分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启动疑难案件案审会,最终决定采取与第三方合作律所的方式,争取实现公平正义,实现有效减损。通过律师的多方调查得知,本案原告的索赔事宜,存在司法“黄牛”介入的情形。在二审庭审前,保险公司代理人再次将一审存在的违法情形进行反馈,最终一审中的司法“黄牛”未在庭审时出现。在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坚持一审答辩观点,从保险合同、“事故发生时间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是固定概念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目进行阐释。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制度中,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与致害车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程度,将受害人区分为“车上人员”和“第三者”,二者均是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往往包含了从危险状态出现到实质损害发生的一个联系过程,损害后果也是因该连续过程中的各种因素造成,故所谓“交通事故发生时”应当是这一连续过程,而不是实质损害发生瞬间这一孤立时间点。车上人员”是指事故发生时身处车辆之上的人员。因此,判断标准,必须是以意外事故发生这一特定时间为准。本案中事故认定书已经明确因艾某操作不懂时车辆侧翻于路坎下,当发生操作不当这一瞬间,伤者赵某是在车上,不属于“第三者”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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